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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流11 (第4/10页)
「解严时间则是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。」 「那距离八十二年还有至少六年时间。」我摇头。 「没错,可是解严不代表自由。」阿金翻开她的笔记本:「戒严时期的戒严法第八条,允许对不具有军人身分的一般民众进行军事审判,就算你只是触犯一般刑法,但军事机关还是可以决定是否自行审判,或者把你交给一般法庭。」 我听着她用清脆的嗓音朗读着笔记本中的内容,忽然觉得,如果以前念书时,老师有这样好听的声音该多好。 「你到底有没有在听呀?」瞄我一眼。 「有,当然有,」我微笑:「你继续说。」 「除了一般刑法当中,触犯内乱罪、外患罪、妨害秩序罪、公共危险罪、伪造货币罪、伪造有价证券及文书罪、杀人罪、妨害自由罪、抢夺强盗及海盗罪、恐吓及掳人勒赎罪、毁弃损坏罪等等,会有可能遭受军事审判之外,凡是触犯惩治叛乱条例的,则完全没有机会抗辩,铁定军法伺候。」 「所以呢?那跟我们的两位主角有什麽关系?」 「我们这个国家很有趣,老以为军法可以处理一切的问题,甚至到了解严之後,以前遭受军事审判,可能有所冤屈的人也不能提出申诉。」 「有这种事?」我很纳闷。 阿金说:「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的第九条有这麽一个规定,戒严时期被判刑已经确定者,解严之後不得申诉。这也就是说,不管你以前被判刑是否公平,反正解严之後也没机会伸冤,那麽解不解严,其实跟你一点关系也没有。」 不知道这麽长一串历史跟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有何关联,我只能简单地「噢」了一声,表示明白。 「在那个年代里,可以控制人民的法律有三大类,第一是戒严法,第二是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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